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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5696B/2022-00106 文号: 嘉经信技装〔2022〕21号
发布机构: 市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2-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1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经商局、嘉兴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嘉兴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7日


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关键基础件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强、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鼓励我市特色优势明显的纺织、化工、智能家居、汽车零部件等行业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各县(市、区)对成功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条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单位应为在嘉兴市范围内合法经营,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第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县(市、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未开展组织认定的地区除外。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若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中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

(四)企业在引进、培养、激励人才方面措施有力,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5人。

(五)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研发项目的投入归集核算清晰,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50亿(含)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达到7500万元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6~50亿元(含6亿元)的企业不低于1.5%、主营业务收入6亿元以下的企业不低于2%。

(六)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技术开发,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必须的设备、检测仪器和场地,期末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每年的申报通知于规定时间范围在“嘉兴市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三)市经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在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网址:/)公示7日,无相关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在网站上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一)《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填报表》;

(二)《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表》;

(三)县(市、区)级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文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会计报表;

(五)上一年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或对应的统计法定报表;

(六)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有研发人员、专家、标准、专利、检测认证、创新奖励、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清单、信息化投入清单等)。

第十条  存在如下情形的,企业技术中心不予认定: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及评审期内申报企业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致人员死亡或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严重环境保护事件(处罚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或经市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曝光)、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上一年度节能降耗考核未达标、上一轮市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经查实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 运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组织实施,当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次年度再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根据市经信局的评价通知于规定时间范围在“嘉兴市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网站提交评价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进行初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根据初评或打分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当年度评价结果,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在网站上提交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一)《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填报表》;

(二)《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表》;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会计报表;

(四)上一年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或对应的统计法定报表;

(五)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有研发人员、专家、标准、专利、检测认证、创新奖励、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清单、信息化投入清单等)。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至84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管理与撤销:

(一)因企业变更、更名需对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由企业提出更名申请,附工商登记或更名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核实无误后同意其更名。

(二)被撤销的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自动转为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上报评价材料不完整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2.经查实评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

4.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四)因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被撤销技术中心的企业在之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在认定后五年内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之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之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

1.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上报评价材料不完整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而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的;

2.因提交的评价材料弄虚作假而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的;

3.当年度提交的申报认定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弄虚作假的。

4.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已获评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经信局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且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各县(市、区)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并开展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原《嘉兴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18〕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填报表

           2.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表

           3.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