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工作,我们修订了《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6日
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组织管理
(一)本细则适用于智能网联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和时段内,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以下简称“测试与应用”)等活动。
(二)本细则适用对象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无人驾驶装备。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辆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新一代汽车。
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无人驾驶装备。
(三)支持机场、港口、园区等特定场所,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路面巡查、养护作业等应用领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培育智能交通领域新业态。
(四)嘉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等部门共同成立嘉兴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和技术发展,协调推进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工作,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智能化建设。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工作。
(五)县(市、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智能网联车辆发展需求,提出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的道路、区域,报嘉兴市联席工作小组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的费用保障机制。
用于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的道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照明等)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2.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者覆盖重点路段,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个月;
3.智能网联车辆通信网络全覆盖;
4.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
(六)建立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机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七)联席工作小组委托具有行业能力(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本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对智能网联车辆的安全性能、技术符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独立的技术论证报告。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技术论证报告负责。
(八)支持嘉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授权规定,积极推进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浙江嘉善)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工作,加快培育智能网联车辆产业。
(九)支持桐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授权规定,积极开展智能网联“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建设,组织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工作,加快培育智能网联车辆产业。
二、测试与应用主体、驾驶人(安全员)及车辆相关要求
(一)测试与应用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bet36体育在线 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者示范应用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
3.对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4.具有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智能网联汽车具备对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无人驾驶装备具备紧急远程接管能力;
6.具备对测试与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7.具备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安全保障体系;
8.具备对测试与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9.具备养护和维修道路智能化配套设施的能力,负责测试道路的智能化配套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条件1至10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由单个或者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应用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协议;
12.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测试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200万元的座位险或者每人不低于200万元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申请完全自动驾驶测试与应用的主体除满足条件1至12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建立远程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
14.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用于车辆与远程平台实时移动通信。
(二)测试与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主体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本市测试与应用区域有关道路情况,小型汽车驾驶人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中、大型汽车驾驶人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7.经测试与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参与示范应用驾驶人原则上应完成同款车型不少于50小时或500公里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无人驾驶装备安全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与测试主体、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2(含)证以上,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3.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4.熟悉无人驾驶装备功能测试评价体系、安全性自我声明方案,熟练掌握无人驾驶装备功能操作方法与应急处置预案,熟悉简单医疗救护的基本知识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响应程序及工作流程;
5.经道路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培训合格,通过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测试与应用智能网联汽车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3.具备人工操作(包括远程控制)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4.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7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如有);
(6)软件版本信息;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情况(如有)。
5.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测试与应用车辆网络异常或者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然能够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6.具有显著的标志图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全自动驾驶车辆除满足条件1至7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8.具有系统冗余,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者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并通知操作员进行人工接管或者进行远程协助;
9.能清晰分辨控制命令来源。
(五)测试与应用的无人驾驶装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最小风险运行模式,满足功能安全、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运行范围覆盖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场景;
2.配备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的警示装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夜间反光装置;